关于对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实施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本委局(室)、农场、直属公司、区内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2005〕58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租用场地经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实施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萧政办发〔2007〕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决定对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实施工资保障金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对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是贯彻落实《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4条“对建筑业和其它特殊行业,可以实行职工工资支付担保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的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在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和各地认定的其它特殊行业中,全面推行工资支付担保和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重要举措,从而有效防范和处置企业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行为的发生,保证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和标准
  区内各类企业,凡属租用他人厂房、场地经营的,都必须遵守工资保障金制度并缴纳工资保障金。
工资保障金标准为:以企业工商注册资金为基数,按注册资金数额的10%缴纳,最少不得低于2万元,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三、方法和步骤
  1、按要求必须缴纳工资保障金的企业,应按规定将工资保障金存入到指定银行,凭委托银行出具的工资保障金凭证,到人事劳动局登记、备案。
  2、新租用场地经营的企业,招商局应告知其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并凭人事劳动局出具的“开发区租用场地经营企业缴纳工资保障金情况表”,办理相关手续。
  3、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在租用场地经营的企业,在本通知施行后,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办理缴纳工资保障金。逾期不缴的,人事劳动局要督促其按规定缴纳。经济发展局在办理工商联合年检时,要采取暂缓或不予通过工商年检的措施。
  4、未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租用场地经营的企业,应补办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
  四、出租厂房、场地的业主责任
出租厂房、场地的业主应依法租赁,出租时应当负责地告诫企业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并督促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同时报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备案。租用场地经营的企业发生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经营者欠薪逃匿等情形时,出租厂房、场地的业主负有连带责任。工资保障金不足支付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时,由出租厂房、场地的业主支付。
  五、管理与使用
  1、明确工资保障金管理的责任单位为人事劳动局,招商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发展局协助人事劳动局做好这项工作。
  2、对缴纳和支付工资保障金,应建立专项帐户、台帐,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审核把关。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为工资保障金委托管理银行,建立工资保障金帐户。
  4、委托银行要配合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做好工资保障金的存储、支付、撤销等有关工作,并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及账户管理规定,加强对工资保障金支付账户的管理。委托银行凭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负责人签署盖章的支付工资保障金通知书划支工资保障金。
  5、企业发生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情形时,由人事劳动局责令限期整改,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和编制好职工工资发放清册,付清职工工资,逾期仍未付清职工工资的,由人事劳动局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批,可直接从企业的工资保障金账户中,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被拖欠和克扣的职工工资。先行支付的数额以职工被拖欠工资的总额为限,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工资保障金。
  6、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的,职工可依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核实被拖欠和克扣的工资数额后,由人事劳动局按规定在工资保障金账户中划支拖欠和克扣的职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在领取工资时,提供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等。
  7、企业的工资保障金被用于支付拖欠或克扣的职工工资后,企业必须在20日内追加(补足)等额的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追加额=工资保障金账户中已支取用于支付拖欠或克扣的职工工资数额),使其工资保障金账户内的款额不低于规定的额度。
  8、企业破产、歇业、迁移或者注销两个月后,经人事劳动局核实无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可凭人事劳动局出具的撤销工资保障金账户证明,到委托银行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存入的工资保障金账户内的本金、利息全部退还给企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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