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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区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暂作如下调整:
一、征税范围
凡在萧山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
1.一级土地范围:城区的东至通惠路、南至拱秀路—萧然南路、西至萧然西路、北至萧绍路界内的土地为一级土地;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2.二级土地范围:除一级土地以外的城厢、北干、蜀山、新塘四个街道办事处,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北区块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级土地;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3.三级土地范围:除一、二级土地以外的其它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含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钱江世纪城、江东工业园区、临江工业园区、湘湖旅游度假区、红山农场)为三级土地;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三、应纳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四、税款征收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征收时间仍为每年五月份和九月份。
五、执行时间
上述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实施时间暂定为二年,即:从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到期后恢复按萧政发〔2007〕191号文件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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