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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地税税务分局,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155号省长令,根据萧政发(2000)20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经研究决定,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残疾职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范围、对象 凡在本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外地驻萧单位均属确认范围。确认的对象是2005年12月31日前安置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及驻萧单位的在职残疾职工(含残疾军人)。 二、安置规定 凡本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及驻萧单位,均应按本单位2005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不到比例的单位,须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须报送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备案。 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残疾职工的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应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3、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对残疾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 三、确认时间、地点 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双休日除外)为单位安置残疾职工确认时间,逾期不再确认。地点在萧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城厢街道市心南路288号(区第一人民医院斜对面)。 四、确认内容 单位凭在职残疾职工的下列资料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确认证明: 1、户籍在本区的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复印件。 4、2005年单位投保残疾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账单”和2005年4月、9月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原始记帐凭证。 5、对2005年已参加过确认的单位须携带《安置残疾人认证书》。 经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确认后,出具安置残疾职工就业的确认证明。地税税务分局凭确认证明,在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中予以扣除。 社会福利企业凭《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复印件填写萧山区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单位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免缴残疾人就业残保金手续。 各单位接通知后,对已安置的残疾职工进行一次合法权益的自查,并落实专人,准备好有关材料,按时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确认手续。
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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